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必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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