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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