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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