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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