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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