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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