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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