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三章 回 避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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