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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