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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