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五十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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