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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