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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