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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