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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