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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