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