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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