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三编 审 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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