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有关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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