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将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套建设标准但未规划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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