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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