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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