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调解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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