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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