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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