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