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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