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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