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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