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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