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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