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Copyright ©2025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