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20〕26号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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