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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