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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