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2021-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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