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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