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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