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编 总 则 第五章 证 据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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