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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