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修订)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008-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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