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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