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2016-09-29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广东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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