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全国组织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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