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案件预防与管理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造成基金损失,自发现之日起超过90日未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措施的,负责案件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挂牌督办,直至追回基金。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进行督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涉嫌侵害基金线索、证据的,可以下达订单式检查任务并进行督办。
  发现被督办地区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可以约谈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将有关情况在本行政区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将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和追回基金情况纳入基金监督履职情况评价内容,作为相关考核的基金安全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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