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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