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Copyright ©2025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