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2017-01-01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 河北省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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