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2021-12-01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广东省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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